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科研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我委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并发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见附件1),为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2025年发布《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见附件2),取消领取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为成立不超过5年(含)的限制条件。按以上文件要求,现开展2025年第二批创新券发放工作。
符合要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自主领取创新券,用于在开展创新项目研发过程中,购买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具体服务事项目录见:https://www.ncsti.gov.cn/kcfw/cxq/zsml/)。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点击“网上办事”,确认符合创新券申报条件和需要使用创新券的服务事项后,按照创新券工作流程第一步“线上领取”的要求领取创新券(见附件3)。创新券额度由系统自动审核确定,本批创新券额度发完即止,先到先得。创新券随时申请随时使用,有效期为15天。办事指南详见: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27d7b212-d995-4ca7-8883-93ea4dce387a.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
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刘老师,010-88827102。
附件:
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
2.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
3.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流程示意图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
附件:2.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
附件:3.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