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详见附件2)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含)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10月13日前报送我局智能装备处。
三、我局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后,于10月2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名单。
五、企业可于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咨询电话:55578393;13810054829;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602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财税〔2023〕25号)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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