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优秀海外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朝阳区关于大力推进海外学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朝办发〔2009〕34号),支持朝阳区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引进优秀海外人才工作,鼓励优秀海外人才团队来朝阳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本着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优秀海外人才引进。聚集一批由优秀海外人才领衔的符合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创业团队,吸引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来朝阳创新创业。
第三条 设立优秀海外人才引进项目资助资金,对优秀海外人才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以及在引进优秀海外人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进行资助与奖励。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优秀海外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拥有先进管理或专业技术知识,在朝阳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荐或通过所在功能区、产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方式向朝阳海外学人中心申报,由朝阳海外学人中心每年组织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经朝阳
区海外学人联席会审议后给予资助与奖励。
第六条 创业团队资助。对由3人或3人以上优秀海外人才组成,并且企业成立时间距申报日期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创业团队,给予所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0万元的资助,用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
第七条 初创企业资助。由优秀海外人才创办、成立时间距申报日期不超过1年、注册资本金中现金资产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申报人或其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出资的现金资产额度不少于30万元,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八条 引才单位资助。对上年度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优秀海外人才的用人单位,根据所引进优秀海外人才的实际情况及对朝阳区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对利用市场手段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位的用人单位,对其聘请专业人才招聘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30%予以补助,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各条款同时享受的,在同一申报年度内一律按最优条款执行。当年度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认定的优秀海外人才引进项目资助单位的支持力度,在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支持、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企业发展方面,参照《朝阳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朝阳海外学人中心组织专人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