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北京市和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朝阳区人才国际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朝阳科学发展,实现“新四区”建设目标,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朝阳区关于大力推进海外学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朝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工作原则,大力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朝阳区创业和工作。
第二条 根据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凤凰计划”)。依托CBD、电子城、奥运等重点功能区,有针对性地在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工作等社会发展领域为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凤凰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创业类和
工作类。创办企业或工作单位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申报“凤凰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先进的管理与专业知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朝阳区创办企业的时间距申报日期应在1年以上、5年以下;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现金资产不少于50万元;申报人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第六条 工作类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的期限应在3年(含)以上,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认定。
第八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或通过
所在单位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推荐等方式向朝阳海外学人中心申报,由朝阳海外学人中心组织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经朝阳区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议后作出认定,颁发《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重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将适当提高一次性奖励的额度。
第十条 经认定的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享受《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办法》及《关于<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办法>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支持和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符合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在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专利资助、办公用房房租补贴、项目资助、奖励支持、贷款担保和贴息、市场开拓补贴、上市补助、引资(项目)奖励、创名牌奖励等方面,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政策及功能区政策规定给予的优惠。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市级相关重点产业发展要求,设立研发机构或成功申报相关项目
获得资助的,给予进一步政策优惠或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等人才项目,对成功入选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根据所获荣誉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根据获奖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朝阳区有关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逐步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席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机制,支持和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区级领导联系海外高层次人才机制,积极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入区级专家顾问组,为区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定期组织座谈会、宏观政策研讨会等活动,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畅通渠道、拓展平台。
第十八条 积极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区级表彰,大力宣传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典型事迹,充分展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整合朝阳区人才政策与产业政策信息资源,依托
“朝阳国际人才港”网络平台,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现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从创业、工作、生活等方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全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入朝阳区联系专家范围,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和沟通反馈机制,规范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朝阳区创业和工作的办事程序,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发挥朝阳海外学人中心党支部、朝阳海外学人俱乐部、海外知名高校北京校友会人才联盟、知名人才顾问机构朝阳联盟、朝阳区—高校发展合作联盟等平台载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人才间的交流,为促进企业成长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将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医疗绿色通道,提供优诊医疗服务,每年定期组织体检,定期组织外出休假疗养。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落户、入籍、社会保障、编制、技术职称评聘、配偶工作、子女入学、购(租)房等有关事宜,按照中央、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要求,积极主动地为中央实施“千人计划”、北京市实施“海聚工程”等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和服务措施。驻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海
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授予朝阳区“凤凰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荣誉称号,并享受除一次性奖励资金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年度入选“凤凰计划”及其他区级人才表彰的,按最优奖项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朝政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