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八)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九)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企业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参照第二章第五条。
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督促其整改提高,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创制标准、知识产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经创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依法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委〔2011〕64号)和2016年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