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中小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
(一)中小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4.没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5.申报的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6.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二)服务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2.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机构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5.申报的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6.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中小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中小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计划,实行总额控制,逐年核定。
第十条 中小资金的支持方式如下: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方面
1.对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的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实验验证、信息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根据服务绩效进行评审和考核,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择优进行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按照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5.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建设和运营。
(三)对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联合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中小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工作性经费、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可从中小资金列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中小资金纳入年初预算批复的已落实项目不低于当年市财政预算要求。资金支出进度应与时间进度相匹配。申报预算需填报资金总体及单项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和遴选等方式组织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和初审工作。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在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内,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要求,对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其他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实行部门自评。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评审通过项目情况,结合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纳入资金支持计划。资金拨付前,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须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中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中小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检查、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应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的要求,配合做好本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资金支持对象或项目单位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的联合惩戒,暂停或取消资金支持或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同时废止。